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1民初3394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3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花向东、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娇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花向东、吴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