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胜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华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恢1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陶胜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吴旭借款共计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吴旭已预交),由陶胜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吴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