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0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03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1)赣0603执1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泉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7,475.07元,利息88元,合计97,563.07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8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二、被告虞强对被告林泉金尚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9.08元,减半收取计1,119.54元,由被告林泉金、虞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