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3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01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顾和铁借款本金人民币782000元及利息1062998.67元(剩余利息以78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该款项可汇至本院转交,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汇款时注明案号或案件名称。6二、驳回原告顾和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48元,由原告顾和铁负担384元,被告周建华负担26264元。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4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