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林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7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4410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2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林江自愿向原告海门市包场镇灵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人民币332320元,支付方式为: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租金50000元,2022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租金50000元和82320元;二、如被告赵林江有一期未足额按期履行,原告海门市2包场镇灵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就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