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明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1********4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8民初962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岑明花、吴伟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荣借款本金61000元(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自2020年8月起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元,由被告岑明花、吴伟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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