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岑明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1********4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8民初962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1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岑明花、吴伟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荣借款本金61000元(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自2020年8月起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元,由被告岑明花、吴伟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