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2民初1657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3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静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硕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给付5的12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借款合同成立时(2019年12月2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马启林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启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静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671元由被告马静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