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执3791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1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晓芹、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明果借款本金2890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期间及标准:其中90万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其中2800万元从2018年10月9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纪晓芹、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明果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合计74000元。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花东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纪晓芹、花东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被告纪晓芹、花军、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花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