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3307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恢4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骏鑫玻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4296259.12元及利息246819.21元(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并承担自2018年9月19日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骏鑫玻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阳润森光学水晶科技有限公司、唐兴国、常凤珍、朱勇、唐巧玲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阳润森光学水晶科技有限公司、唐兴国、常凤珍、朱勇、唐巧玲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骏鑫玻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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