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路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11********3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3498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2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韩路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春雨工程款22000元及利息100元;二、驳回原告王春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王春雨负担88元,被告韩路刚负担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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