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锦辉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2民初15341号 |
案号 |
(2019)苏1322执恢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锦辉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贷款本金1999838.75元、罚息44412.52元、复利347.8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9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上浮4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0元;二、被告王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锦辉门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沭阳县房沭城他字第116753号、116754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项下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款分别在1000000元、1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9元,由被告江苏锦辉门业有限公司、王军、韩学文、刘艳、章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588410544H |
登记机关 |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沭阳县沂河大桥北首205国道西侧原众泰4S店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