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8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1民初96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2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志强、黄天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孟前进借款本金19.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9.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15.4%计付);二、驳回原告孟前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6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志强、黄天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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