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景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2********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03民初167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3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截至2019年2月1日,被告潘景艳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18200.49元,此款被告潘景艳于2019年3月2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2019年2月1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依法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潘景艳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已垫付,被告潘景艳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