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8948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3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磊货款154万元及利息(以15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孔令友、彭俊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60元,由原告李磊负担1498元,由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孔令友、彭俊燕共同负担230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孔令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768193321E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陶建路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