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8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盱民初字第01690号 |
案号 |
(2021)苏0830执恢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红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朗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二、驳回被告郭红梅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郭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7(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