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8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盱民初字第01690号
案号
(2021)苏0830执恢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红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朗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二、驳回被告郭红梅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郭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7(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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