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天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826.4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10月17日为23323.2元,之后的利息以190826.4为基数按照8%/年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市天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三、如被告蚌埠市天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履行,原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上述两项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金按实际未还款为基数及逾期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其中本金的计算以210916.3元扣除在调解生效之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付金额(按照先支付律师费、扣除逾期利息、本金的顺序扣除)为基数,逾期利息按利率16%/年为标准自2016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并支付原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 30 万元;上述违约金、罚息总计不超过以210916.3元为基数按照24%/年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数额;四、被告蚌埠市国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军、马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