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4344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4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万青、郭云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息合计1740621.2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9年3月26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标准承担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丁万青、郭云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0元;三、被告丁万青、郭云虾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以登记在郭云虾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原泰兴镇)龙河湾小区北27-0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6元,由被告丁万青、郭云虾、江苏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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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万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75463956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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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市城北路1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