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7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03民初3387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2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玉琼、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息569152.06元及资金占用费206858.73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后续资金占用费以569152.06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玉琼购买的国机重工液压挖掘机(规格zg3210-9c、发动8机号73291911)在6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欣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9元,由被告陈玉琼、徐强、安徽欣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1300元,由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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