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2********9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5民初524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佰优纺鑫彩服饰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二、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有权在上述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26号北外滩水城第三街区04幢2单元103(含地下夹层)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马飞娟、邵华平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380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6元,由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佰优纺鑫彩服饰经营部、马飞娟、邵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