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1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4民初2430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3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自2013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5日止;2、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的1.5倍,自2014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子阳、张放、张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贾明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承担(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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