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仰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9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3449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3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仰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自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2012年4月8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2012年5月8日)起均按月利息1.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开庭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5月21)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利息;以3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冯仰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5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