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仰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9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3449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3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仰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自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2012年4月8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2012年5月8日)起均按月利息1.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开庭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5月21)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利息;以3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冯仰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5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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