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10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1民初1458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恢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5月27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2016年3月8日之前的利息、复息按照92138.95元计算,2016年3月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县支行与被告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5月27日前支付原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3三、被告崔军、李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如被告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崔军、李馨不按照上述约定时间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位于丰县东外环路东、纬二路南,房产证号为丰房权证公字第1240号、丰房权证公字第1240-2号;土地证号为丰土国用(2014)第03516号、丰土国用(2014)第03518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25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