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2执1071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恢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杰、赵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贷款本金39670.91元及利息(2018年6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的利息为2644.76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237%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对被告平杰、赵丽所有的位于东海县桃林镇华都花苑2-1-301室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被告平杰、赵丽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偿还原告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8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第5页共6页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