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权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6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4320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2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权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峥嵘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吕满山、吕立桂对被告李权勇的上述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吕满山、吕立桂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李权勇追6偿;四、驳回原告金峥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权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