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民初4887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冯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春红借款本金2万元。二、驳回胡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胡春红已预交),由冯晓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胡春红。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