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7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8177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5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滕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殷国良、李九娣租金120365元、违约金36109.50元,合计156474.50元。二、滕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殷国良、李九娣运费1500元。三、驳回殷国良、李九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070元(殷国良、李九娣已预交),由殷国良、李九娣负担928元,由滕云负担514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殷国良、李九娣。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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