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奚玲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3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2657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居水生归还原告施敏生借款人民币176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施敏生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二、被告居水生给付原告施敏生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施敏生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三、被告居云华、奚玲珍、苏州南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居水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居云华、奚玲珍、苏州南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居水生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