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1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宋商初字第00073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恢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文学、张文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在原告处2011年2月1日借款的剩余本金656441.55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李文学、张文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在原告处2011年9月5日借款的剩余本金83222.83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三、被告李文学、张文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在原告处2012年8月17日借款的剩余本金208809.26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四、被告李文学、张文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在原告处2013年9月4日借款的剩余本金355748.32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五、被告李文学、张文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在4原告处2014年2月21日借款的剩余本金220622.66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六、被告李文学、张文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七、原告对被告李文博、史美英提供抵押的位于丰县中阳商城s4-2-502#、602#房屋(丰房权证私字第181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王玉华、王丽、徐信坦、李春玲、丰县田园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十、案件受理费953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文学、张文、李文博、史美英、王玉华、王丽、徐信坦、李春玲、丰县田园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