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9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82民初6273号
案号
(2019)苏0982执1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森威集团飞达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561240.61元,并承付此款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95元,由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森威集团飞达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时间
2019-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825592610414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三号路东、七灶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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