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民初6446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晏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顾国键货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顾国键已预交),由晏伟负担。(顾国键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晏伟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晏伟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97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顾国键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