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9********0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童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截止2020年11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6912.46元,合计646912.46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童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原告就被告童成红所有的位于马山路2号九华山庄芳庭苑10幢第23层2304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海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在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财产保全费4020-5-元,共计915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