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933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巨金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544592.43元及利息(以7544592.4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巨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544592.43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减去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蚌埠巨金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胡传友、席新生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菱湖小区(三期)1#楼2-(3-4)-2#房产(蚌埠市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40901007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反担保范围内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巨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胡子珺、尹星、胡传友、席新生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蚌埠巨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910687836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号区(太平街513-1号二楼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