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季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5514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管志峰借款11582.65元及利息(以5082.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从2020年8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管志峰代理费(以11582.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利息;总金额以2000元为限)。如果被告吴季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管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吴季勇负担。此款由被告吴季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025948),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元(户5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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