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02民初6056号
案号
(2021)苏0602执恢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强、于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13901.25元、利息2000.02元、截至2019年8月27日的罚息57970.77元。二、被告石强、于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16.2002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13901.25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000.02元为基数)。-4-三、被告钱熔根、丁茜茜、如皋市三和苗圃、如皋市金九苗圃对被告石强、于小红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熔根、丁茜茜、如皋市三和苗圃、如皋市金九苗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石强、于小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390元,合计8159.5元,由被告石强、于小红、钱熔根、丁茜茜、如皋市三和苗圃、如皋市金九苗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3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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