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荀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3********2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03民初4156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恢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怀芹、杨永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借款本金977174.92元、利息(含逾期)44418.78元,合计1021593.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以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王怀芹、杨永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王怀芹、杨永军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南侧万祥·天寓109、209号房产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若被告王怀芹、杨永军未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付款义务,被告淮南市万祥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怀芹、杨永军进行追偿;10五、若被告王怀芹、杨永军未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付款义务,被告荀皓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怀芹、杨永军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74元,由被告王怀芹、杨永军、淮南市万祥置业有限公司、荀皓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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