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4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46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新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758732.57元(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并承担自2018年6月1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新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用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楼南街东侧房产(房产证号:皖(2016)凤阳县不动产权证0000614号)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最高额8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周广明、周伟、尹清亮、李敏、朱家素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广明、周伟、尹清亮、李敏、朱家素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新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303执6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536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