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3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4民初7607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27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被告同居期间生男孩邢叶垚随原告叶晨晨生活;被告邢浩从2017年12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此款限被告邢浩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半付清当年的费用。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晨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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