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广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1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23民初836号
案号
(2021)苏1023执1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守元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4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守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2元,减半收取3276元,由被告任广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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