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文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0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079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19年10月2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2649203.27元、利息9591.83元、逾期利息110422.13元、复利2286.1元,合计2771503.33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二、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50370元;三、被告张正法、陈玉芬、张鹏飞对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7四、被告丹阳市万泰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涛、蒋文娟对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尚欠的165万元借款本息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32万元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朱云波抵押的位于丹阳市界牌镇界牌新村3幢20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620600元内优先受偿;六、如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68万元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张鹏程抵押的位于丹阳市江南人家2幢1单元150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090300元内优先受偿;七、如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165万元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抵押的数控激光切割机2台(型号:slcf-x1530f2一台、slcf-x15*60f一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69万元内优先受偿;八、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案件受理费293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974元,由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正法、陈玉芬、张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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