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3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5745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5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龙飞借款5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第3页/共6页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