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雪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8民初851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孔雪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9871.21元及相应利息、手续费(截至2020年12月17日利息、手续费为439091.19元,剩余利息至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85元,由被告孔雪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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