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尤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5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3民初3460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2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正国、刘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27%计算)。二、被告王明华、尤磊、王秀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正国、刘红追偿。第5页/共7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被告张正国、刘红、王明华、尤磊、王秀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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