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6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91民初1606号
案号
(2020)苏0991执1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建华确认差欠原告潘玉谷货款合计527500元,该款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原告潘玉谷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沈建华有一期未能足额履行,原告潘玉谷有权就货款总额剩余部分及利息(以527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诉讼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保全费3470元,合计8007元,由被告沈建华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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