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2945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2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116001.44元(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并承担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红旗路北侧[五国用(2013)第2395号]土地使用权、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红旗路北侧(宿舍)(房地权证五公字第217119号)房产、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红旗路北侧(房地权证五公字第217119-1号)房产对上述款项在最高抵押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抵押金额及约定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蒋国荣、李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额保6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及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蒋国荣、李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国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2788560483Q |
登记机关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