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4572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2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为721611.42元,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仲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合同编号蚌埠农商行最高额保字第10718712018020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瑾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合同编号蚌埠农商行最高额保字第1071872018020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蚌埠农商行最高额保字第1071872018020016号《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王仲、王瑾、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51.00元,减半收取为32575.50元,由被告蚌埠市中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仲、王瑾、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8885636X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AZ29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