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贝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1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2民初4806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2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叁拾万元(不包括先行给付的医药费柒万4元)。二、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终结后,甲方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赔偿事宜,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三、本次事故到此了结,今后出现的任何情况均与对方无关。四、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共同协商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甲方签字:毕四朋乙方签字:张贝贝(张知祥代签)2018年9月17日”。被告张贝贝已履行该协议,赔偿300000元(不包括被告张贝贝先行给付的医疗费70000元)。葛相英出生于1958年1月29日。毕四朋与葛相英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三人:长女毕研秋,1987年9月23日出生;长子毕研登,1989年3月23日出生;次女毕研藏,1990年6月23日出生。本院认为,葛相英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赔偿范围和标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9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费用标准计算。1.死亡赔偿金。葛相英死亡时60岁,赔偿期限应按20年计算。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原告计算的死亡赔偿金总额1021120元,不超过按照该方案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总额。毕四朋、毕研登表示对超出300000元的赔偿不再主张权利,两原告应得死亡赔偿金应为上述总额的一半,即510560元。2.丧葬费。毕四朋、毕研登表示对超出300000元的赔偿不5再主张权利,综合考虑当地丧葬习俗,原告毕研秋、毕研藏亦未向本院提供其支出该费用的证据,对原告主张丧葬费43295元,本院不予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100000元,本院调整为50000元。综合考虑毕四朋、毕研登、毕研秋、毕研藏与葛相英的亲属关系,以及葛相英因事故死亡对各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毕四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毕研登、毕研秋、毕研藏各为10000元。毕四朋、毕研登表示对超出300000元的赔偿不再主张权利,毕研秋、毕研藏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20000元。以上两原告毕研秋、毕研藏应得各项赔偿费用合计530560元。被告张贝贝抗辩,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事情已经了结,不应再继续赔偿。毕四朋、毕研登、毕研秋、毕研藏均系死者葛相英的近亲属。被告张贝贝提交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仅有原告之父毕四朋的签字捺印,并无原告毕研秋、毕研藏的签字或捺印,被告张贝贝亦未能提供两原告同意该协议或谅解张贝贝的证据,故该《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仅对毕四朋、张贝贝具有约束力,对原告毕研秋、毕研藏并无约束力,原告毕研秋、毕研藏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毕四朋、毕研登已领取赔偿款300000元,且表示对超出300000元的赔偿不再主张权利,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6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贝贝赔偿原告毕研秋、毕研藏关于葛相英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05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毕研秋、毕研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2元,由原告毕研秋、毕研藏负担1669元,由被告张贝贝负担30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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