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东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2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2民初1208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3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东海、韩怀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21日利息为6378.91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田成山、张居想、张居领、胡凤连、王素平、韩树翠、张体建、徐州明威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成山、张居想、张居领、胡凤连、王素平、韩树翠、张体建、徐州明威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东海、韩怀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被告蒋东海、韩怀晶、田成山、张居想、张居领、胡凤连、王素平、韩树翠、张体建、徐州明威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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