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4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0刑初79号
案号
(2021)苏0830执2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一、被告人滕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文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金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李文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金鹏退出的人民币7000元,由盱眙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对被告人李松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96元,发还被害人武建;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扳手、套筒20把、钥匙10把、起子1把、剪刀1把、钳子1把、手套6只、电钻1套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滕飞、7李文文退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被告人滕飞、李松退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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