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芮义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4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3民初1571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2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芮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5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借款本金239051.1元、利息9686.02元、律师费16498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7日起,按照涉案《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3元,减半收取计2566.5元,保全费1835元,合计4401.5元,由被告芮义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