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芮义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4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3民初1571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2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芮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5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借款本金239051.1元、利息9686.02元、律师费16498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7日起,按照涉案《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3元,减半收取计2566.5元,保全费1835元,合计4401.5元,由被告芮义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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