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应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4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2民初7714号
案号
(2021)苏0282执47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应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宏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5821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6二、驳回无锡市宏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丁健的诉讼请求。如应建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0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13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应建军负担(宏润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应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宏润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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